受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委托,我中心起草的《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6月5日,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印發公布。該辦法是我中心首次承擔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地方立法任務。
自2010年《海島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管理的各項制度不斷完善,2016年12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海洋局出臺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要求沿海各省結合實際出臺本地區配套制度。
十八大之后,黨中央和國務院大力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論斷,十九大更是將生態文明提升為“千年大計”。對包括海島在內的自然資源進行嚴格保護和綠色利用,成為自然資源管理的未來發展方向。海南省作為我國的海島大省,海島戰略地位重要,資源稟賦優良,開發市場廣闊,無居民海島的保護與利用亟待規范管理。為了貫徹國家和海南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精神,落實國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海南省出臺《辦法》,明確了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申請材料編制、申請審批程序、開發建設銜接管理以及法前用島管理等重要內容,對于今后加強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規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其他沿海省制定和出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管理配套政策提供有益借鑒。
(海南省分界洲島)
(海南省蜈支洲島)
《辦法》起草過程中,課題組全面收集資料,廣泛開展調研,深入攻克管理難題,在有限的期限內完成了起草任務,為開展地方海島立法研究積累了經驗。下一步,中心將與海南省海洋廳密切溝通,繼續為完善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制度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并竭力為沿海其他省市海島管理制度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服務。
(《辦法》編制過程中與海南省直有關部門座談)
(《辦法》編制過程中與三亞市各相關部門座談)